為了加強中國企業管理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 印章保管
(一) 基金會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二) 財務專用印章及支票人名章由財務部保管。
上述印章的保管,必須明確職責,指定專人負責,如果發生問題,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二、 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基金會印章,屬于日常業務工作的,由秘書長簽批;屬于各類專項業務活動的,由理事長簽批。
(二)因公使用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支票用領導名章除外),須報請本人簽批。
(三)基金會和各部門均不得開具帶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不得套印有印章的空白文件紙。
三、 印模的使用與管理
(一) 基金會印章的印模不向外單位提供(含鋅板或照排軟片
及膠版);基金會和外單位合作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須由經辦部門填寫“使用印模申請表”,由秘書長核簽,報理事長簽批,印模由專人負責與合作單位的有關人員一同在指定地點監印,用后及時歸還。
(二) 基金會內部因工作需要使用印模時(含鋅板或照排軟片
及膠版),必須由用印部門填寫“使用印模申請表”,由秘書長核簽,報理事長簽批。
四、 印章的刻制
(一)中國企業管理科學基金會印章由于磨損(或變更),需要重新刻制的,須經理事長同意,報民政部批準刻制。
(二)刻制(變更)部門及業務印章,須報秘書長審核,理事長批準。
(三)啟用新印章時,由秘書處辦公室發文正式啟用,原有印章即告作廢,并交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
五、辦公室對基金會印章保管及使用管理負有監督責任。印章使用管理中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秘書長并理事長報告,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并依據情節輕重,追查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六、本規定由秘書處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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