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中國企業管理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落實財務管理責任,防范財務風險,根據財務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財務管理審批權限是指對基金會各項資金支付環節統一確定最高審批權限,并加以集中控制的管理規定。
二、財務支出事項原則上都要履行事前審批制度,應先協調后行文申報。審批人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基金會有關規章制度,并按審批程序行使權利。
三、財務支出事項分為預算內支出和預算外支出兩類。分別由秘書長、理事長審批。
四、2000元以內日常性預算內支出事項,由秘書長審批。
五、由秘書長審核,報理事長審批的事項包括:
1、2000元---5萬元的預算內支出;
2、3萬元(含)以內的預算外業務性支出;
3、購置、報廢固定資產,原值在5萬元以下的。
六、下列財務事項由理事長辦公會審議,理事長審批:
1、基金會公益資助項目;
2、對外投資;
3、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的調整;
4、基金會與國內、外簽署一年以上的長期合作項目;
5、財務管理制度、募集基金獎勵辦法的制定和修改;
6、5萬元以上預算內所有支出款項;
7、3萬元以上的預算外業務性支出款項;
8、流動資產、投資損失的處置;
9、理事長認為應提交辦公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七、基金會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代管單位中國企業聯合會匯報。重大財務事項,應向中國企聯常務副會長、會長報告、批準。
八、財務人員要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審批情況進行監督,不符合審批規定的應拒絕支付。對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上報并予以制止。
九、本規定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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